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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军区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 徐希英
摘 要 依据二个节能建筑小区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实测数据和结果,分析节能住宅建筑的节能效果、收费情况。同时对节能建筑实行供热计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供热价格、能源效益、节能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 热计量收费 实测结果与分析 合理的热价 完善节能标准和政策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新疆军区从2000年开始,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的设计要求,先后建设了光明路小区,水塔山住宅小区和北京路住宅小区,总计约21万平方米,1300户,三个小区的住宅部份由于均按节能50%的标准设计施工,所以小区住户冬季采暖均采用了分户热计量的形式,在军区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与相关供热企业协商确定,三个小区的住宅部份按热计量收费。为此除了各户按装分户热计量表外,在换热站内供热公司的一次水供热管上,也由供热企业指定安装了认为比较可靠,质量较好的总热计量表,供热企业与小区物业公司按总表计价收费,小区物业公司与住户按分户热计总表收费或按其它约定条款计价收费,对公用建筑则按双方约定条款收费。
光明路小区和水塔山小区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入住,北京路小区也于2007年10月入住。本文仅从这二年热量表计量的结果和收费情况,探讨节能建筑究竟在采暖运行中,节约了多少采暖能耗,是否达到节能50%的标准,是否真正使用户的采暖缴费下降了50%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调查分析,供同行参考。
一、水塔山小区
(一)基本情况
该小区于2005年9月1日入住,原设计总计100883平方米,其中物业综合楼3711平方米,半地下车库1445平方米,该二项建筑为非节能建筑。住宅91259平方米,公用面积4468平方米,均为五层单元式住宅,总计33幢,730户,多种户型,每户面积为93~196平方米不等,住宅部份均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95的要求设计,因此,建筑热工部份本文不另细述。
住宅采暖方式均为低温地板辐射采暖,采暖供回水主立管与热计量表均安装在户外(楼梯间)管道井内,小区分户热计量表为大连佳德生产的JDM型热表,其中DN20的584套,DN25的146套,小区内二次管网和热力公司通往换热站的一次管网均为聚氨脂发泡保温,聚乙稀保护外壳直埋供热管道,保温层厚30~50mm。
小区供热由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承担,换热站建在小区中心的物业综合楼一层,由于小区沿山坡修建,南低北高,所以小区住宅分南北两个区供热,二套系统都是低温地板辐射供暖,供水40~500C,回水30~400C,另外为满足综合楼和车库内散热器采暖的需要,另设一套95~700C的热水采暖系统。依协约规定,由供热公司指定,在供热一次水入户总管上(在换热站内)安装了一套DN250的丹佛斯热计量表。
(二)运行和缴费情况
该区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入住,2005~2006年度采暖期由于大多数住宅都在装修,真正入住户数比较少,很多用户对分户热计量系统不了解,没有依据室内温度采取适当的调节,因此各用户用热量相差很大。
通过一年的运行和对用户的指导、调节,小区供热步入正轨。2006~2007年度一个采暖期,由小区一次水供回水总管安装热表计量,小区采暖总耗热量35612.88GJ,依照当时乌鲁木齐市的热价标准27.33元/GJ,热力公司向小区收缴采暖费97.33万元。
上述采暖耗热和缴费包括小区730户住宅计91259平方米,73个公用楼梯间计4468平方米以及3711平方米的物业综合楼和1445平方米的车库。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住宅顶层均为跃层复式建筑和部份上人屋面(指五层屋顶),小区有115户住户将本户复式建筑处的屋顶部份封闭,扩为本户住宅面积,而且也从跃层分水器引出地暖管安装了低温地板辐射采暖,使该部分的每户增加采暖面积15~18平方米,该部份增加采暖面积约1840平方米,因此小区实际总采暖面积为91259+1840+3711+4468+1445 =102723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该小区是2004年开始设计建设的,当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未出台,所以小区物业综合楼和车库仍按非节能建筑设计。
(三)节能效果分析
1、公共建筑部份的采暖耗热量及热费分析:
由于供热公司与小区是按热计量总表收费,所以住宅部份的实际耗热量应减去公共建筑的耗热量。车库与物业综合楼是非节能建筑,综合楼内的活动大厅属高大空间,一层部份的门面房等采暖耗热量都较大,因此综合考虑计算,该部份的采暖耗热量为44W/平方米计,则该部份的采暖期采暖耗热量为:44W/m2×(3711 m2+1445 m2) ×162×24h=882Mw.h
注:乌鲁木齐的采暖天数为162天
882 Mw.h×3.6=3175.2GJ
公共建筑和车库的采暖费应为27.33元/GJ×3175.2GJ=86779.22 元 ,该部份平均每平方米的采暖费为86779.22元/5156 m2=16。83元/ m2。
2、住宅部份的采暖耗热量及热费分析
住宅部份均为节能建筑,屋顶各住户自行封闭扩建部分由于各住户做法不同,无法定型(以保温彩钢板做法居多),但由于与整个小区相比,建筑面积很小,因此该部分也均视为节能建筑进行计算比较。
住宅部分采暖面积为:
91259 m2+4468 m2+1840 m2=97567 m2
住宅部分冬季采暖耗热量为
35612.88GJ-3175.2GJ=32437.68GJ
住宅部分冬季采暖应缴热费
27.33元GJ ×32437.68GJ=886521.8元
住宅部分冬季每平方米建筑平均耗热量为
32437.68GJ ×3.6=9010.47Mw.h
9010.47 ×106 W.h/162/24h/97567 m2=23.75w/ m2
该部分一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应收热费
886521.8元/97567 m2=9.09元/ m2
由以上计算分析可知,对于整个小区住户,采暖收费平均每平方米9.09元/ m2,乌鲁木齐按面积采暖收费的标准是22元/ m2,二者相比小区实际平均收费仅为当地标准的41.32%,节约了58.7%,而以单位面积热指标分析,小区平均23.75W/ m2实际运行计算结果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的21.8W/ m2的乌鲁木齐标准超出了约9%,实际节能达到了45.5%。
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解决公摊面积的收费问题和小区内住户由于户型、层位、户位等产生的耗热量不均以及个别住户由于长期不住,关闭、关小本户采暖系统,从而增加邻户采暖负荷等问题,采取了最低基本热费加计量收费的办法即每户每个采暖期缴纳基本热费不得低于按面积收费的50%,即每平方米收缴热费最低为11元/ m2,分户热表计量结果低于11元/ m2时,则按11元/ m2收费,高于11元/ m2时,则按热表实际计量结果收费。(乌鲁木齐按面积,收取采暖费标准为22元/ m2),通过对2006~2007年度采暖期实际收费调查,小区内730户住户有近600户都未超过11元/ m2的收费标准。如按面积收费的标准计算,则约80%的住户节约了50%的采暖费,这些住户的室内温度也都在200C左右。另外约20%的住户超过了11元/ m2的标准,这些住户主要集中在低层和顶层,龙其边单元靠外侧的低层顶层为多,也有个别中间单元层的住户,室内温度明显偏高,甚至开窗通风降温,但又不顾调节,造成耗热过大。还有个别用户是用装修,改造或不当用热造成供热浪费超标。
二、光明路小区
(一)基本情况
该小区于2002年设计开工,2004年8月入住,小区总建筑面积31072 m2,小区住宅为三幢12层小高层住宅,二层以下裙房为商业用房,采用散热器采暖,小区住宅为21024 m2140户,二种户型,均为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分户计量,每户均安装了热计量表。
小区2004~2006年二个采暖期均由相邻的部队单位锅炉房供暖,其间由于种种原因,未严格按计量收费。
2006年夏季,按军区与地方的统一安排,小区并入了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的集中供热热网,热源来自乌鲁木齐北郊的苇湖梁电厂。由于小区建筑均按“用民建筑节能设计”(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设计施工,且各户都安装了热计量表,因此经与热力公司协商,该小区住宅部分按热计量收费,其余10048 m2的裙房由于均为餐饮、商铺、人防、物业等公用建筑,虽然设计是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但由于商家改造装修等,改动较大,所以仍按22元/ m2收取采暖费,另有1350 m2不采暖或维持较低采暖 温度的场合,按面积收费标准,30%收取采暖费。
该小区由于住宅部分均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所以换热站内另设了一套供回水50~400C参数的供热设备,按热力公司要求指定在住宅供暖系统一次水供热总管上安装DN100的热计量一块(大连佳德提供)。
(二)运行情况和计量缴费结果分析
小区住宅为三幢十二层的小高层住宅,二种户型,分别为甲户型158 m2/户,乙户型134 m2/户。上述每户面积包括了楼梯间、电梯间、前室、走道及屋顶水箱间的公摊面积。住宅楼内楼梯间,水箱间也采用50~400C低温水供散热器采暖,小区住宅面积总计21024 m2。
经过2006~2007年一个采暖期的正常运行,经热力公司查表确认,换热站总热计表计量小区住宅部分采暖总耗热量为5738.4GJ。收取采暖费为27.33元/GJ×5738.4GJ=156830.5元,小区住宅部分耗热量为5738.4GJ/3.6=1594MW.h。
住宅单元平方米耗热量指标为:
1594×106w.h/162×24h/21024 m2=19.5W/ m2。
上述实际耗热量指标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的21.8W/ m2的乌鲁木齐标准低了约10%,实际节能达到了55%。
若按热计量收费,每平方米住宅应缴采暖费7.46元/ m2。
上述计算结果与乌鲁木齐现行22元/ m2的按面积收费标准节约了66%。
小区物业对住户实际收费标准同前述水塔山小区采取了同一标准,即各户每个采暖期缴纳基本热费不得低于按面积收费的50%,即每平方米采暖费最低为11元/ m2,分户热表计费金额低于11元/ m2时,按11元/ m2收费,计价高于11元/ m2时,则按热表实际计价收费,该小区2006 ~2007年度采暖期实际收费结果显示,小区140户均未超出11元/ m2的最低计价收费。
三、节能住宅热计量收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从以上二个节能住宅小区实施热计量收费的结果可以看出,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中的各项技术措施是降低采暖能耗的有效途径,按此标准设计,建设的民用建筑可以将采暖能耗从当地1980年到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以乌鲁木齐为例,80~81年通用住宅设计的标准很低,按当时通用做法,住宅的平均耗热总指标约为48w/m2,耗煤量指标为47公斤/m2,而节能标准规定的乌鲁木齐采暖居住建筑耗热量指标应达到21.8w/m2,耗煤量指标应达到17kg/m2,本文调查实施的光明路和水塔山住宅小区的采暖耗热量指标分别达到了19.5w/m2和23.75w/m2,节能效益是可观的,用户的采暖费用也大大降低,应大力推广和提倡。
但节能建筑的热计量收费,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想提出并针对这些问题谈一些浅显的看法,与大家协商。
1、如何解决节能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节能和热计量收费成为相关单位的自觉行动。
众所周知,1986年8月1日在全国开始执行节能30%《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到1995年12月7日建设部发布节能50%的行业标准:JGJ26-95,我国的节能建筑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2005年4月国家又发布了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节能设计已成为国家规范,是建筑行业必须执行的法规。但是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的设置情况却不尽人意,虽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9.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是强制性条文,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设计图纸都设计了管道井和分户热计量装置,但在建设过程中,很多业主都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其中的症结除要增加投资外,更主要的是供热公司不愿执行按热计量收费,坚持按面积标准收费,结果是住户、业主、供热方三者仅住户一方希望按热计量收费,因为最后的得益方是住户。对建设方而言,基本不存在利益问题,因为分户计量对建设方的影响仅仅是投资问题,一户几千元投资成本对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而言,根本不是问题,关键是国家政策和当地的标准,当对所有建设方都有统一严格的强制规定时,建设方会顺理成章地把这部分投资加入房价中,而且还会给售房宣传带来新的效益,热计量收费的最大阻力来自供热方,因为按面积收费的利益远远高于热计量收费,固然节能建筑从采暖耗热量上是降低了50%,但50%的采暖能耗节约反映到供热方并不意味供热企业的成本降低了50%。供热企业的成本核算基本是由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和折旧,人员工资三部分组成,仅一次能源消耗降低50%,不等于供热企业的成本能降低50%。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做认真的经济分析,需要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真正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执行热计量收费,使供热企业有利可图,改变强制执行的被动局面,主动积极的支持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
2、制定合理的热价,促进供热企业的科学化、市场化进程。
随着供热由福利走向市场,“热”也做为一种商品进入了市场,商品必然有它的市场价格。
所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合情、合理的供热价格,是推行热计量收费,降低采暖能耗的关键问题。
(1)以实际能耗和合理成本为基础,确定单位热价,单位热价的确定是供热价格的核心,当地能源价格,设备投资,人工工资,资金来源等都直接影响供热价格,因此供热价格也应该是随行就市的,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价格,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如果以社会和政策的需要而采用平稳的价格,则政府应有相对的调控机制和资金补贴,从而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供热质量。
在当前大量即有建筑还未进行节能改造的情况下,继续对非节能建筑施行“面积标准收费”的状况不可能全部改变,但也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去积极推行热计量收费,单位面积收费的标准必须和热量收费标准相一致,如本文前述的乌鲁木齐的收费标准,相同耗热量的建筑,按热量计价收费远低于按面积收费,如水塔山小区住宅,平均每平方米耗热量指标是23.75W/ m2,按乌鲁木齐27.33元/GJ的价格,平均每平方米住宅应收热费9.09元/ m2,与每平方米22元的面积收费标准相比,它节约热费58.7%,但它实际耗能仅节约了45.5%,节能指标与收费指标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热费收缴的不合理,所以以耗热量确定热费是相对公正的,也是推动节能目标的有交往途径,但关键的问题是否有合理、透明的热价标准。
(2)不同能源、不能供热方式的热价调整
供热工程中能源的多样化和供热系统的多样式确定了供热价格的差异。能源价格的差异决定了供热价格的高低,但不同价值的能源带给用户的直接效益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证用户室内舒适的温度和正常的用热,但不同能源的供热方式带给社会和环境的效益却有本质的差异,问题的关键就是很多地区在制定热价标准时,没有考虑和很少考虑不同能源带给社会和环境的不同效益价值,以新疆为例,丰富的煤碳资源和相对低廉的价格,造成任何清洁能源都无法与之抗衡的局面。虽然千家万户的分散锅炉房采暖逐步改为相对集中的供热,但人口密集的城市和飞速发展的房地产,仍使烟尘的排放量大大超标,尽管环境质量较过去有所改善,但仍非常不尽人意,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价格和投资的制约,发展迟缓,相反政府把大量资金投入了环境治理和由环境恶化造成的其它损失中,因此,建议制定热价对不能简单的只考虑能源的购入价,还要考虑不同种类的供热能源,使用后对环境和社会带来的效益再投资,也就是把这部份二次投资也计入供热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清洁能源的优势,对高污染的能源,应在排放前治理,把污染后的治理经费,投入到污染前的处理,使热价中切实有“环保”的投入成本,过去采暖热价的制定,实际是以传统能源煤为基础换算的,当其它能源参与供热后,不仅是能源本身的价格发生了变化,由于供热形式的变化,也带来的供热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的巨大变化和差异,所以综合考虑各种能源供热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入这些效益的实际附加成本,制定相对合理的供热计价,有助于不同能源的各供热企间的有序竞争,使各企业在一个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运营发展。
(3)加强标准、政策的合理性,从技术上全面支持热计量收费。
依据合理的标准、政策,采取对应的技术措施,是贯彻执行热计量收费的重要保障。
为尽量减少用户因建筑位置不同,而造成的采暖能耗差别,节能标准或措施应规定,单元式建筑的山墙、所有节能建筑的顶层屋面和不采暖地下室顶板等边端用户结构的最少传热阻,增强这些部位的保温构造,尽量减少这些部位的采暖耗热量,缩小不同位置用户之间热费差别,保证用户在供暖费用上的公平与合理,有助于积极推进热计量收费和建筑节能。
为了解决户与户之间,因对供热要求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用热方式,造成的户间传热影响,应对分户隔墙、分户楼板等户间传热部分给出规定的经济热阻和最小传热系数,尽可能减少户间传热,保护各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为促进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很多地方都实行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法,为保证小区内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减少户间传热引发的矛盾,使一些空闲户和间歇供暖户室内保证一定的温度,从而制定用户必交的基本热费,是完全必要的。但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的构成比例直接影响用户的行为节能意识,所以基本热价的比例应根据各地的供热体制,能源情况及建筑标准、气候条件等综合确定。但总体上讲基本热价的比例应适当减少,而且应随供热体制和节能标准的逐步完善完全由计量热价取代。
对于计量热表的安装、运行经验说明,除了安装分户计量表外,新建节能小区或完成节能改造的即有建筑小区应在小区供热总管上安装总计量表,换热站的设计应考虑分区和分系统的热计量装置安装,热力公司按总表与物业公司结帐,物业公司按分户走向用户收取采暖费,这样便于结算和管理,对小区内节能标准不同的建筑则应分楼幢安装热计量表,以便区别不同建筑的不同节能效果,但应杜绝把热计量安装在入户管沟内或管井内的作法,以免因潮湿、水泡、虫鼠咬坏等恶劣环境造成热表损坏,丧失计量作用。
以上就二个小区近几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际耗热量和收缴费情况,结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体会,谈了些不成熟的意见和看法,供同行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批正。
参考文献:
[1]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
[2]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责任有限公司莘亮、李强《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暖通空调2007年37卷增刊;
[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史永征、潘树源、李德英《用热量表计量楼栋热量的经验总结》暖通空调2007年第37卷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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