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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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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节能服务公司(ESCO) 是在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北美和欧洲,ESCO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下面简要介绍国外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发展概况。
  一、加拿大
  在加拿大,由于70年代石油危机后能源价格上升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很多能源专家对能源用户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一致认为,全社会的节能潜力很大,节能对保障能源供应、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诸多的节能市场障碍。当时有眼光的企业家注意到了这一点,认为建立一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克服这些节能的市场障碍,这些公司将具有广阔的业务市场。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魁北克省政府与电力公司合作成立了第一个ESCO。该ESCO是商业性的服务公司,经过几年运行显示了它的盈利机会和生命力,此后该类公司迅速发展。加拿大联邦政府支持ESCO的发展,并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的六家大银行都支持ESCO,银行也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为促进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联邦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 The 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简称FBI计划),其目的是帮助各联邦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办公楼宇的节能工作,并制订了在2000年前联邦政府机构节能30%的目标。
  实施这一计划的意义是:
  1.政府在节能工作上起示范作用(有利于政府推动节能工作);
  2.可节省财政开支20%-30%(节省下来的资金留给政府机构);
  3.解决节能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由ESCO帮助项目融资,不需要增加政府的财政预算);
  4.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室内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5.增加社会就业机会(ESCO形成新兴产业);
  6.推动全社会节能,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联邦政府对政府机构与ESCO的合作方式提出了规范:
  1.每个合同不超过2,500万加元,合同期不超过8年;
  2.必须以节能效益回收投资;
  3.如果涉及楼宇改造升级,能源费用不能超过原水平;
  4.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ESCO进行合作;
  5.项目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QBL)。
  政府在实施FBI中提供的服务包括:
  1.培训;
  2.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
  3.审查ESCO的资格;
  4.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
  5.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
  FBI详细制订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和执行程序。
  加拿大ESCO的主要业务市场为政府大楼、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的节能改造,工业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居民用能设备的升级。据加拿大ESCO协会保守的估计,加拿大的节能服务市场潜力约200亿加元。1990-1994年,该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60%。目前已完成10亿加元工作量,主要是由协会50多个成员单位完成的。1994年完成工作量约2亿加元,平均每个项目150万加元。项目规模逐渐扩大,最近有一个公司签署了一个8000万至1亿加元的项目,该项目是建筑物照明、空调、供热等综合性的节能改造项目。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不仅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同时鼓励企业和居民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的六家大银行也都支持ESCO,银行也对用户和项目进行评估,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美国
  美国是ESCO的发源地,是ESCO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ESCO的发展,把这种支持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对ESCO有利的政策包括:
  1.政府制订了有关建筑物节能的标准和法规;
  2.政府制订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案;
  3.政府颁布的若干能源审计的标准;
  4.各州政府关于电力公司进行综合资源规划(IRP)的法案(ESCO参与其中的机会);
  5.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的目标的议案;
  6.议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机构应与ES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现节能目标的议案;
  7.美国能源部对政府机关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制订了若干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美国的ESCO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立的ESCO
  美国最早出现的ESCO都是独立的,ESCO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有学校、医院、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政府机关、居民和工厂企业。这些公司的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
  2.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
  在美国,一些节能设备制造商注意到,通过ESCO的服务可以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因此,他们干脆自己创办附属的ESCO。这些ESCO以自己所生产的设备,组合各种成熟技术,打开节能服务市场。
  3.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电力供应公司注意到,ESCO及其客户所获得的节电收益实际上就是电力公司的收益的减少,因为节电减少了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量,因此许多电力公司开办了附属的ESCO。附属于电力公司的ESCO不仅能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电力公司的销售损失,而且可以通过ESCO的服务,提高供电质量,改善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因为美国在推进电力生产和供应体系的改革(电力重组)以来,电力供应的市场竞争激烈起来。
  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其目的是使政府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起示范作用,其效果是明显的,凡是实施节能项目的政府楼宇,平均用能下降15%,而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后来由于美国政府财政紧缺,开始用其它方式筹集政府楼宇的节能资金,并认为可以发挥ESCO的作用。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EPAct),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该议案要求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与1985年相比);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如果要实现议案所要求的目标,联邦政府机构的节能投资需求为60亿美元,其中30亿美元将来自财政拨款,0.8亿美元将来自电力公司的基金,25亿美元来自ESCO的合同能源管理。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该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帮助ESCO在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了指导政府机构与ESCO的合作,政府通告了已通过美国能源部资格审查的ESCO名单(目前为88家),并发布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编制了“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Guideline for Federal Energy Projects”),并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了大量的录像培训教材。各州政府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1998年美国加州通过的一个法案规定,ESCO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所应得到的资金回收,可直接从政府机构原应向能源供应部门(如电力公司)交付的帐单中取得;也就是说,ESCO应得的那部分节能效益由电力公司作为政府机构应交的“电费”的一部分收取,再转给ESCO,这样ESCO的资金回收更有了保障。目前政府楼宇的节能措施主要是:绿色照明,楼内通道指示灯改装,灯光自动控制,空调系统改造,建筑物保温,窗户改造,电动机、锅炉的更换和控制,楼宇升级,太阳能利用装置等,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在10年以内。在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将得到全部节能效益。
  三、西班牙
  欧洲各国的ESCO是在80年代末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公司项目运作的核心也是同用户进行节能效益分享。但是,欧洲ESCO运作的项目有别于美国和加拿大,主要是帮助用户进行技术升级以及热电联产一类的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较长,项目的融资以及项目实施的合同也较为复杂。欧洲ESCO同美国、加拿大相比类型不是很多,其产生和发展除了市场的因素外,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有关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政策为其营造了一个发展的环境。
  在欧盟国家中,西班牙是电力相对短缺的国家之一,因此,开发电力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成为西班牙节能服务公司产生、发展的契机和动力。近几年,西班牙政府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的“硬性”政策,这些政策的核心内容是:
  1.允许私人公司兴办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电力公司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购私人电力公司的电力。
  这种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私人投资者向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发展。由于这些私人公司为用户开发热电项目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完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机制,这对用户来说既避免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资金风险和项目技术风险,还从项目中收益,很受用户的欢迎。因此,ESCO的业务发展很迅速,目前其业务每年以5%—10%的速度增长。此外,政府在扶持ESCO的发展方面不光通过政策给ESCO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且在市场开拓、技术开发、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为私人公司做出示范。具体的做法是:将80年代隶属于工贸部的能源研究所,逐步改制为兼有政策研究和项目示范(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双重功能的能源机构(IDAE),该机构不仅为西班牙政府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而且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ESCO。但IDAE作为ESCO所开发的项目带有拓展和示范性质,特别是在项目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在全国先行一步,一旦项目运行成功,就将有关的项目运行机制、市场潜力等通过各种媒体介绍给私人ESCO, 如果私人公司启动这些项目后,IDEA就退出该市场,把好的市场和机会留给私人ESCO,然后再去开发新的项目和市场。西班牙私人ESCO之所以在全国发展迅速,除了其潜在的节能市场和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以外,IDAE的先导和示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西班牙的的ESCO项目运作机制同美国、加拿大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独到之处。
  首先,西班牙的ESCO主要实施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而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商厦照明项目较少。其原因是工业部门相对来说节能的潜力较小、项目实施的风险较大,而选择热电联产项目和风力发电项目,有政府政策的保证。而且,为了避免来自用户方面的市场风险,所选定热电联产的客户绝大多数为效益回报相对稳定的商业、医院、政府办公大楼等公益事业部门,这一点同美国、加拿大的ESCO选择政府大楼、医院、学校实施照明和楼宇控制系统改造的道理是一样的。
  其次,ESCO具有融资和投资的能力,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这种投资方式称为“第三方融资”。具体的讲就是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的这种运行方式保证了项目的技术先进、一定的经济效益、后续的技术支持,企业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减少了能源运行成本,并在合同结束后得到一套先进的设备。
  此外,由于西班牙ESCO经营的项目大多数为电力开发项目,因此与用户的合同方式也就多种多样,除了类似美国、加拿大ESCO的效益分享合同以外,还有BOT(建设、运行、转让)、BOO(建设、运行、拥有)和BLT(建设、租借、转让)三种形式。对ESCO而言,前两种形式投资的风险较小,项目建成后,完全由ESCO来运行、经营,而没有客户的介入,ESCO通过投资和项目的经营获得效益。第三种项目运营的方式,其实质是设备(项目)租赁。目前,私人公司开发的风电项目大多采用BOO,热电联产项目较多采用BOT和BLT形式。ESCO根据项目的技术和客户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合同管理方式,与客户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以保证降低项目的风险。
  在西班牙,热电联产项目对客户的吸引力,除了可降低能源成本和不需要增加投入而取得高效设备以外,还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热电联产和风电项目为客户建立了一套独立的能源供应系统,可以保证客户的能源供应,使客户免遭停电和停热的困扰;
  2.ESCO为客户的能源供应系统升级,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不花费客户的精力和时间,使其集中精力考虑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这一点正迎合了西班牙经营者的观念。
  四、意大利
  同西班牙相比,意大利的ESCO发展相对迟缓,现正处在萌芽状态。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ENEL)和新技术能源环境委员会在推进节能政策和技术开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国家电力公司已制定了全面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温室气体的行动方案 ,这其中也包括了推动ESCO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电力系统,将打破国家垄断,引入类似西班牙私人电力投资竞争机制,以开发有利于环境的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大利新技术能源环境委员会是意大利政府推进节能工作、开发节能技术、制定节能政策的国家事业机构。该机构下属十几个单位,负责全国主要企业的能源审计、改造方案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目前是意大利实施和推进节能的最大机构,现正进行机制方面的改造,有望成为类似于西班牙IDEA那样的国家龙头ESCO。
  五、法国
  法国是欧洲各国电力出口量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核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但法国政府仍然十分注重节能和环境保护,ESCO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同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ESCO多为行业性的,如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较发达,这些ESCO不仅提供节能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类似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他们的收益不仅来自节能而且还来自与节能、能源供应有关的一系列服务。
  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法国也在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而实施一系列的重大节能改革。法国环境能源控制署是7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推进节能、控制环境污染的国家事业机构,但自80年代以来由于能源价格的下降和能源供应的逐步缓和,政府给予该机构的预算逐年下降,但从明年起,政府对该机构的预算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亿法郎,同时将工作人员由目前的700人增加到900人,以加强节能环保的力度,满足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该机构目前用于节能和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国家环保局和工业部)和企业环境污染收费(或称环境治理收费),政府拨款主要用于节能环保项目,具体项目通过招标,由中标的私人公司承担;环境治理收费主要用于环境治理项目,其使用的比例是:71%通过ESCO为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项目、13%用于环能署节能环保项目的技术开发、13%用于资助愿意承担垃圾填埋场地的地方政府,3%用于治理已破产企业的环境问题。从上述资金的使用来看,法国ESCO的发展,政府不仅在政策上提供了大力支持,而且ESCO可直接通过对政府的节能项目投标而扩展自己的业务,根据法国政府目前对环能署的预算,预计将来ESCO的业务发展,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表于 2010-12-4 1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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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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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3: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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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3: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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